
新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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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02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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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曜蓟ā返挠泄毓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第三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と颂褰】?,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藕褪?、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すぷ髦行枰骋坏母飨罴际豕娣逗图际跻?,制定环境标准?;肪潮曜挤治?
新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曜蓟ā返挠泄毓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第三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と颂褰】?,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藕褪?、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すぷ髦行枰骋坏母飨罴际豕娣逗图际跻?,制定环境标准?;肪潮曜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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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と颂褰】?,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藕褪?、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すぷ髦行枰骋坏母飨罴际豕娣逗图际跻?,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ぷ芫直曜?。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ぷ芫直曜荚谌段谥葱?。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ぷ芫直曜甲孕蟹现?。
第五条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第六条 国家环境?;ぷ芫指涸鹑肪潮曜脊芾砉ぷ?,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ぷ芫直曜?,负责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审查,指导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鸥涸鸨拘姓蚰诘幕肪潮曜脊芾砉ぷ?,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ぷ芫直曜己偷胤交肪潮曜?。
第二章环境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
(一) 为?;ぷ匀换肪?、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二) 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三)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四)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五) 对环境?;すぷ髦?,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第八条 需要在全国环境?;すぷ鞣段谕骋坏募际跻蠖置挥泄一肪潮曜际?,应制定国家环境?;ぷ芫直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以国家环境?;し秸?、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为依据,以?;と颂褰】岛透纳苹肪持柿课勘?,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 环境标准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 各类环境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
(四) 标准应便于实施与监督;
(五) 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 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 组织拟订标准草案;
(三) 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四) 组织审议标准草案;
(五) 审查批准标准草案;
(六) 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ぷ芫挚晌衅渌橹舛┕一肪潮曜己凸一肪潮;ぷ芫直曜?。受委托拟订标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熟悉国家环境?;し?、法规、环境标准和拟订环境标准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具有拟订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相适应的分析实验手段。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趴筛莸胤交肪彻芾硇枰?,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草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环境标准草案应征求国家环境?;ぷ芫值囊饧?。
第十四条 地方环境标准必须自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国家环境?;ぷ芫直赴?。
备案的材料应包括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ぷ芫直曜际凳┖?,国家环境?;ぷ芫钟Ω莼肪彻芾淼男枰凸揖眉际醯姆⒄故适苯猩蟛?,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Ω莸钡鼗肪秤刖眉际踝纯鲆约肮一肪潮曜?、国家环境?;ぷ芫直曜贾?修)订情况,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议。
第三章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旁谑凳┗肪持柿勘曜际?,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つ康幕只肪彻δ芮?,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旁谑凳┗肪持柿勘曜际?,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三)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四) 承?;肪秤跋炱兰酃ぷ鞯牡ノ挥Π凑栈肪持柿勘曜冀谢肪持柿科兰?。
(五) 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判鹘饩?,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ぷ芫中鹘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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